【作废日期】 【替代法规】 【制修订履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管[1995]290 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 23 条的规定,水利部会同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农业部制定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 第一条为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 10 万 m 3 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 1 亿 m 3 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 1000 万至 1 亿 m 3 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 10~1000 万m 3 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认可后,即应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 (二)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即应进行审查核实。 (三)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 第六条已建成的水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