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大坝安全检查系指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对其结构相运行安全可靠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以作为大坝维护、修复或加固、改善的基础。 第三条 大坝各种类型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频次和要求按《办法》规定执行。其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对大坝设计、施工和运行进行评价;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评定本坝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或检查报告; (四)向主管单位(或业主)提交大坝安全检查成果; (五)主管单位(或业主)上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文件。 第四条 凡属《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水电站大坝,进行大坝安全检查时,均需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类型 第五条 大坝安全检查按《办法》规定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类型。 第六条 日常巡查由水电厂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闸门,启闭设备,电源、通讯设施及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频次为经常性。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处理。 第七条 年度详查由水电厂负责。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木期(冰冻较严重地区为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档案,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第八条 定期检查由主管单位(或业主)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参加。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及所带来的影响;对观测资料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改进建议。检查频次每五年一次;没有潜在危险,结构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部批准,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第九条 特种检查是由主管单位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