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信息和文化的需求,维护公共图书馆和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机构。 公共图书馆包括省、市、县、乡镇图书馆(室)。 本办法所称的文献信息,是指纸质、声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一切载体形式的知识或者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省人民政府对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通信、公安、消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2 第五条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设备、资金以及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按照本省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区人口分布情况、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公共图书馆是所在地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与服务中心。 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应当同时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其业务工作纳入全省公共图书馆体系,接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省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与服务中心、全省公共图书馆系统网络管理中心与业务协作协调中心。受省文化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全省图书馆信息资源网络建设,实施对全省图书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省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研究,组织指导全省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