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江苏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业、能源统计专业的特点,特制订本标准。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 1、统计机构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国家、部门、地方、企业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统计法第四章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3、统计负责人的职责:(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2)保证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3)制定实施本企业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4)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并进行统计分析;(5)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6)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统计人员 1、统计人员是指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2、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在企业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省统计局统一发放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3、企业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企业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任务。 2 4、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生产情况。 5、熟悉并掌握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包括统计报表的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资料来源、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以及表中各指标间的逻辑关系等,了解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本行业发展情况。 6、具有使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的能力。 三、企业领导的统计行为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一名厂长(经理)主管统计工作,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职责,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注意发挥统计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整体功能。 2、企业领导要为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3、企业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需征得统计负责人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