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赣卫疾控字[2011]25 号 2011 年10 月8 日 江西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验收和管理,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卫生厅主管全省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所有开展艾滋病病毒或其相关标志物检测的实验室。 第二章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2 / 18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辖区内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我省分二级五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中心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点)。 (一)艾滋病检测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承担实验室管理、技术指导、检测质控职能。其具体职能: 1、承担省卫生厅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相关检测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 3、负责省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包括艾滋病检测技术人员上岗理论培训、复训及其他艾滋病检测相关培训。 4、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开展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评价和能力验证。 5、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外部质控品库,提供全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能力验证样品和外部质控品。 3 / 18 6、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全省艾滋病检测阳性样品库,承担集中保管阳性样品的任务,并根据申请向各实验室提供阳性样品。 7、评估全省艾滋病实验室使用的艾滋病诊断试剂的临床质量。 8、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