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环保发„2003‟37号 关于加强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 工作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质量,提高住宅小区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水平,2002年我市开展了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工作。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切实改善了小区居住环境,提高了广大居民的环保意识,激发了居民参与小区生态环境管理的热情,这项工作受到 -2- 了小区管理单位和市民的欢迎和好评,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2003年,经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和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城建局决定,把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活动作为创建和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为市民做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坚持下去,每年定期开展评审工作。同时,逐步在学校、部队、饭店、机关等开展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单位的活动。此项活动的组织安排、评审办法、标准等按《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暂行办法》、《沈阳市开展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工作实施方案》、《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标准(2003年修订)》和《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单位评审标准(试行)》实施。望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把此项工作深入开展下去。 附件:1、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暂行办法 2、沈阳市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工作实施方案 3、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标准(2003年修订) 4、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单位评审标准(试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3- 附件1: 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创造有益健康、舒适、生态环境协调的居住环境,提高人居生活环境质量,规范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的标志是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环境自然协调、小区优美洁净、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生活文化崇尚环保。 第三条 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分三类: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A)类;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B)类;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C)类。 第四条 创建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标准》,经自查基本条件和评审标准符合要求的小区,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所在区环保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工作应鼓励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