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大中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等,对公路的安全、舒适、美观、和谐、经济、耐久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市从事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从事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交通局负责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从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开始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为止
第六条 从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拒绝
第二章 市质监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市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制定本市有关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有关规定等工作; (三)负责本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 (五)负责本市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交工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