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形观测的有关规定(2010.4.26修订) 一、哪些建(构)筑物应进行变形观测(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 10.2.9条(强条)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第 3.0.1条(强条)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甲、乙级等级标准见本规范第 3.0.1条,如: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 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物等属于甲级);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建筑); 2、《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第16.2.6条 观测点的布设原则应充分考虑地基土性状及其水平方向上的变化,建(构)筑物外型尺寸、荷重及结构特性等因素,并能保证观测顺利实施。通 常 宜在以下部位布设观测点: (1)建(构)筑物四角及沿墙周边每隔 8m~12m处,当柱距大于8m 时,每柱应有观测点; (2)锅炉、汽轮机、主变压器、空冷平台等重型设备基础四周; (3)烟囱、冷却塔、煤(油)仓(罐)等圆形建(构)筑物应在基础对称轴上布设观测点,且数量不少于 4个; (4)建(构)筑物受相邻建筑以及受不均匀沉降影响地段(部位)。 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第 5.5.2条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 10~20m处或每隔 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纹、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挖填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 15m或小于 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 4个。 二、允许变形值 ※ 根据《火力发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