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陈真 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规定了沉默权 1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沈默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客观存在的。其理由是:(1 )从辩护的角度看,沉默权是客观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 9 3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是一种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放弃),而放弃辩护的权利,用不着说话,因此,也就是享受了沉默权。(2 )从如实回答义务角度看,沉默权是客观存在的,刑事诉讼法第 9 3 条虽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不如实回答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表明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沉默;并且,刑事诉讼法第 4 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表明,定罪和处罚并不非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可,即使不供述,也完全能凭其他的证据定罪判刑。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证明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3 )从客观规律看,沉默权也客观存在。该论者认为:「客观规律表明,沉默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从来没有被剥夺,任何主体也不应该试图去剥夺,无论是否受到重视,沉默权的客观存在是不能否认的。」其理由是:「从人的正常心理反应的一般规律来说,……当问题提出后,被讯问者首先面临的选择是『沉默』或者是『回答』,只有作出『回答』的决定后,才能面临第二步选择:『如实回答』或者是『虚伪回答』,对第二步选择的限制,不能推为对第一步选择的限制」(4 )从形式逻辑学的一般规律来看……由于『如实回答』与『沈默』根本不是同一属概念的两概念,二者之间不能成立矛盾关系。『如实回答』的『是』不等于沉默是『非』,肯定如实回答的义务,不能当然地否定沉默的权利。」(5 )从法律渊源的一般规律来说,凡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即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到目前为止,我国签署涉及人权问题的国际条约时,从未对有关沉默权的条款声明保留。这表明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政策绝不冲突。2 笔者认为,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的角度,我国都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第一个理由与前文的观点犯了同样的错误,因为沉默权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缄口不说这一种形式,还包括更丰富更广泛的含义,在行使沉默权的目的方面,并不是自我放弃辩护权,而是要更好地行使沉默权,如果沉默权仅限于缄口不语,在任何时代,甚至封建时代刑讯逼供横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