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基础交易合同审查要点商业保理作为一项保理商受让交易合同中债权人的应收账款,为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及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商贸服务,存在保理业务合同和赊销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易合同两层合同关系
相对而言,保理业务项下的保理法律关系,保理公司较为熟悉,有关产品类型、交易结构和合同条款也由保理公司草拟,保理公司更容易掌控风险;而对于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来说,由于这些交易合同涉及到行业和交易类型多种多样,交易条件纷繁复杂,保理公司往往很难介入
审核买卖双方交易合同既是保理业务风险管控的难点,也是保理业务风险管控的重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审核保理业务项下买卖双方交易合同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首先关注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条款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在民事法律层面,实际上是一类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受《合同法》79 条所调整,《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一般而言,除了军事设备等对内政外交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标的,买卖双方交易合同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有关权利不得转让的类型
所以是否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导致有关权利无法进行转让,就成为保理公司从业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如果合同权利无法转让,后续保理业务就无从谈起,所以保理公司应当首先关注买卖双方交易合同中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条款
一般而言,上述条款往往表述为:“严禁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当事人”或“未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不得转让
”其中,前者意味着交易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不得转让,此类合同无法开展保理业务;后者就合同项下权利存在限制转让条款,需要达成相关条件,方能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
保理公司需要和买卖双方确认是否能达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