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关于解决中心完小生活饮水蓄水池所需资金的请示 某某镇人民政府 关于呈请解决某某工伤赔偿所需资金的 请示 市人民政府: 2001 年 3 月 23 日,我镇计生专干某某(1998 年 10 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招聘,由我镇管理并发放工资)在开展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活动中,陪护我镇大坪村一名手术对象到镇技术站落实手术,在路途中被手术对象家属(后鉴定为间歇性精神病,打人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用锄头击打头部至重伤,后经市医院、**医学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因某某同志受伤较重,后续治疗时间较长,直至 2007 年在市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在此期间,市计生局和我镇一方面积极想办法为其解决医疗费用,同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政策解决某某待遇问题,缓解其家庭经济负担。 2013 年 8 月,经本人申请,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某受伤为工伤(**市人社工认字[2013]40001 号),2013年 11 月,某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某某本人和家属多次到镇政府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要求工伤赔偿,同时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为妥善处理好此事,我镇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多次对接,2014 年 8 月 21 日,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某某与某某镇人民政府解除劳动关系。 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助某某镇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办机构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为某某补缴 1998 年至 2014年社会保险费 64590.9 元人民币(大写:陆万肆仟伍佰玖拾圆玖角人民币)。 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助某某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某某一次性工伤待遇补偿金 384000 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肆仟圆整人民币)。不含某某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某某镇人民政府支付某某医疗费 6164.02 元。 五、某某镇人民政府支付某某劳动能力鉴定费 320 元。 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某某镇人民政府支付给某某的一次性工伤待遇补偿金已含国家、省和**市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相关费用。 七、经仲裁庭调解后,某某不得以此工伤为由,再要求某某镇人民政府进行任何补偿。 以上费用共计 455075.1 元。因我镇财力无力解决,特呈请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某某同志四级工伤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工伤待遇补偿金、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共 455075.1 元。(大写:肆拾伍万伍仟零柒拾伍圆壹角人民币) 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