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 (试 行 ) 为规范医疗行为和新农合补偿管理,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规定》,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原则,努力降低医疗成本,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要求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诊疗费用要分别达到总诊疗费用的85%和90%以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达到 80%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必须使用目录外诊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告知参合农民或者其家属,取得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一、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诊疗费用,除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补偿和限价补偿的项目外,均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予以补偿。 二、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 1、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自请会诊、外请专家手术费,点名手术费,检查、治疗、手术加快费,特需医疗服务费,陪护费,包床费,护工费,高价病床费(超出最低床位费的费用),家庭病床费; 3、就医、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洗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等; 5、输血费(包括全血、成分血和血液制品); 6、《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包括新项目、新技术、新器械、新材料等); 7、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诊疗项目。 (二)非疾病诊疗项目 1、各种健美、美容、美发、美体、减肥、增胖、增高等;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 3、镶牙(包括种植牙)、洁齿、牙齿畸形矫治及其并发症; 4、装配义眼、假发、假肢等; 5、验光配镜(包括隐形眼镜)等。 (三)预防保健项目 1、预防接种、预防用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2、妇女、儿童保健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3、婚前检查、妊娠遗传病诊断; 4、保健按摩、足疗、水疗、体疗、食疗、气功医疗等; 5、利用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的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出国、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