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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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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第四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 评审组织 2 第六条 省建设厅成立“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具体负责“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工作。 第七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建设厅审批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参加评选“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单体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 300 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三)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 (四)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 , 3 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以及保密工程暂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九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部或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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