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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幼儿园管理办法豫政办[20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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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省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河 南 省 幼 儿 园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豫 政 办 〔 2012〕 63 号 各 省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 省 教 育 厅 等 13 部 门 制 定 的 《 河 南 省 幼 儿 园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试 行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河 南 省 幼 儿 园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试 行 ) 省 教 育 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公 安 厅 省 民 政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编 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卫 生 厅 省 工 商 局 (二 ○ 一 二 年 四 月 五 日 )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幼 儿 园 的 管 理 ,促 进 我 省 学 前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发展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我 省 举 办 的 以0—6 岁幼 儿 为 教 育 对 象的 各 级各 类幼 儿 园 (含农村学 前 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 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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