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大申请报告文件汇编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各专业学位暂不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
第四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对于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取得硕士学位(具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须在中断学业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的春季办理申请事宜,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第1页共5页1
学士学位证书;2
最后学历证明;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三)招生办公室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