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下文是XX省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XX省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举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保障选民当家作主,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少数民族的选举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驻京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所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保证选举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1页共12页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代表选举期间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指导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区、县、乡、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