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XX省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争议金额(人民币)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5%4%3%2%1%0
3%100元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
3%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为收费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XX省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争议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第1页共2页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