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铜梁区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设置指南 一、设置条件 (一)人员条件:需1 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 年的,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同时配备 1 名注册护士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见附件1)
(三)规划要求: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机构拟选址原则周围 500 米内无同类医疗机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办医疗机构: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 他 情形
二、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 2
可研 报 告 :按 《医疗机构管 理 条例 实 施 细 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 )明 确 的格式 ,但 可简 化 内容 ; 3
业务用 房 的所有权 证明 或租 赁 协 议 ;业务用 房 平 面 图 以及机构平 面 布 局 设计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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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分类设置申请表(见附件3); 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供); 6
申请人不在职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正常退休证明; 7
申请人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中断执业2 年以上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类别指定在区人民医院进修,中医类别在区中医院进修)6 个月以上的进修考核合格证明(包括:培训计划、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培训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医师身份证、学历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护士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证书复印件,医护人员近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或健康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