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的通知 (80)电技字第26号 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 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
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 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 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 修订
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2
5万kW及以上的发电厂和 电压在1kV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
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 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 属 合 理和可 能 的条件 下 ,逐 步 进行必 须 的改 进工程
1980年5月 5日 第一 篇 总 的 部 分 第一 章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 务 第1
1条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 务 主要是 : 1
保证全面 完 成 和超额 完 成 国家 的生产和基建计划;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 行和人身 安全; 3
保持 所供电(热 )能 符 合 质量标 准 ,频 率 、电压(汽 、水的温 度 和压力)的偏 移在 规定 范 围 内 ; 4
合 理使 用燃 料 和水力资源 ,不 断 节约 能 源 、降 低 成 本和提 高劳 动生产率 ; 5
水力发电厂应统筹 兼 顾 防 洪 、灌 溉 、航 运 、渔 业、过 木 、供水等效益,做 到 综 合 利 用; 6
满 足 国家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2条 为了完 成 前 条中的任 务 ,各 级 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 行 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