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甲起诉乙要求追回拖欠的借款5万元,将有乙署名的借据提交法院;乙应诉后,以甲持有的借据不是自己所写抗辩
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对署乙名字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
双方基于认识的不同,无一方申请鉴定,也不交纳鉴定费
法院面对此局面,如果认定甲负有举证责任,甲不申请鉴定,则因不能认定欠据的真实性进而不能确定借款事实,判决结果必然是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如果认定乙负有举证责任,乙不申请鉴定,则推定是乙所写,进而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判决结果明显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令乙履行还款义务
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了相反的两种裁判结果
审判实务中,很多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审判庭,处理此举证责任的分担很不统一,有的让甲承担举证责任,有的让乙承担举证责任,影响了国家执法尺度的统一,甚至造成了一部分错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着判决结果
持应由乙申请笔迹鉴定观点的理由是
按常人的心态,乙否认甲持有的欠据是自己所写,为还自己一个清白,应当配合法院弄清事实真相
甲已尽了举证义务,而乙否认借款,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乙就应当举出反证来推翻甲举出的证据,否则就会推定欠据的真实性,推翻甲证据的途径就是申请笔迹鉴定,并配合笔迹鉴定,所以应当由乙申请笔迹鉴定
持应由甲申请笔迹鉴定观点的理由是
乙既然否认署有自己名字的欠据,则该欠据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