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现笔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 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 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 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 有关规定如下: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部分辩点如下: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 以下方 面 :(1)实施人员是否达 到 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 ;(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 护 有关规定: 1、案发地 公安机关接 到 报 警 后 ,应迅 速 派 员赶 赴 现场,进行现场保 护,负责保 护现场的警 察除 保 护物 证等紧 急 情 况 外 ,不得进入 现场、不得触 动 现场痕 迹 与物 品 。处 理紧 急 状 况 时 ,也 应尽 可 能避 免 破 坏 现场的痕 迹 、物 品 。 2、现场保 护的时 间 :从 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 始 ,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不能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