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电子工业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电力设备运行,应以安全为主,全面执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八字方针
第三条 一切电气值班人员,维护检修、施工安装、试验、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主管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
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电气装置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 1 0 千伏及 1 0 千伏以下供配电系统;3 5 千伏以上供电系统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足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时,应予制止或拒绝执行之
第二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 5 0 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 5 0 伏及以下者
第七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防碍工作的疾病; 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国家的有关规程及本规程,并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3
必须会触电急救法和电气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条 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得按有电看待,不得随意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第九条 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围
第十一条 所谓运行设备系全部带电或部分带电,或一经操作即可带电的设备
第二节 变电站值班工作 第十二条 变电站值班人员,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熟悉所管围电气设备性能,一、二次结线图,并能熟练地进行操作与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变电站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 2 人,特殊情况下仅留 1 人时,此人必须具有独立工作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并只能监护设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