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贵州水利厅 XX 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的 通 知 》 ( 水 电〔2013〕379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 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XX 省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三级达标评级适用本细则,申请标准化一级的农村水电站,其评审材料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水利部组织评审
第三条 XX 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四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
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参考依据
—1— 第二章标准化等级与申报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并明确专人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按照《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