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寿险信托业务的可行性分析1 寿险信托的内涵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所谓寿险信托,是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将人寿保险金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金给付时,由信托公司根据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交付给受益人或领取保险金后继续留存在信托帐户中加以管理运用,以达到保险金保值增值的目的[1]
寿险信托传入中国是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1897 年武汉第一家本国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汉口设立分行,主要业务除存款、放款、汇兑外,还有信托等附属业务
其中就包括人寿保险信托
1921 年以后保险信托开始被中国社会所接受,尽管史料中记载到 1936 年中国广州的部分金融机构还有保险信托业务,但那时的中国信托业已经走上了畸形的发展道路,使得保险信托最终夭折
解放后,新中国的保险事业在建国初期曾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到 1958 年人民公社出现,使得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被迫取消,保险信托就此在大陆消失
2001 年以来中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中国信托业历经五次整顿后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近几年,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不负厚望,在传统信托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创新型的信托产品,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令人遗憾的是,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与之相关联的寿险信托却未受到重视
据调查,现阶段资本市场上,除已经进入大陆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拥有保险信托产品外,国内信托机构目前只有少数几家在发展战略上考虑到了保险信托
所以时至今日,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寿险信托业务仍未推出
2 现阶段中国开展寿险信托的必要性 (1)开展寿险信托是保险业同信托业互动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寿险信托业务的推出将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对保险金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保值和增值
这种安排可以使得寿险信托的开发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