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附件 省 级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详 查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指 南 1 适用范围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指 导 各 省 ( 区 、市)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详 查 实 施 方 案( 以下简称《实 施 方 案 》)的编 制 工作
2 编制原则 2
1 落 实 责 任 各 省 ( 区 、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 施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详 查 的责任主体,对本 行政区 域详 查 结果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统筹各 方 力量、科学安排详 查 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要建立工作机制 ,将详 查 相关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 到市级 和县级 人民政府,确保为详 查 工作提供必要的、准确的、可靠的基础支撑
2 规 范 统 一 各 省 ( 区 、市)应依据《全国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详 查 总体方 案 》( 以下简称《总体方 案 》)及相关技术文件,编 制 本 行政区 域《实 施 方案 》,确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开展本 行政区 域详 查 工作
3 上下结合 — 4 — 国 家 和 地 方 上 下 结 合 , 共 同 确 定 本 省 ( 区 、市)实施方 案具体目标和 工作任务
在确 保完成国 家 规定 详查任务的基础上 ,各省 ( 区 、市)可以根据本 行政区 域的实际情况和 工作需求, 适当增加调查内容
4 部 门 协 作 各省 ( 区 、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 会同 财政、国 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 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调查成果, 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 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 , 确 保统一有序推进详查工作
3 编制依据 ( 1)国 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 发〔2016〕31号); ( 2)关于印发《全国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 案》的通知( 环土壤〔2016〕188号); ( 3)省 级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