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从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谈起 陈瑞华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 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 制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
刑法学者所研究的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对类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
但 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由于几 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 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 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 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 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 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 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
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 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
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 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 ce 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 e)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 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司法机 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