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真善美的本质与价值特征 到底什么是真、善、美?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的层次深度,对真善美进行了抽象与概括,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全面地、准确地弄清真善美的本质与价值特征,对于深入了解人类社会的价值运动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真、善、美定义的争论 关于真、善、美定义的争论,广泛存在于社会科学领域。典型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1)有人认为“真是指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善是指善行,是指人的行为对群体的价值;美是客体作用于主体,使主体产生一种精神上愉悦的体验”。 这类观点把真、善、美的内涵分属于(真理)事实、(行为)价值、精神体验三个完全不同的主观和客观的哲学范畴。 (2)有人认为“真者智力之理想,善者意志之理想,美者感情之理想”;“人的认识活动追求真,人的意志活动追求善,人的情感活动追求美”。这类观点是把真、善、美分属于认识、意志和情感三个不同性质的范畴。 (3)有人认为“真、善、美,分别是指知识价值、道德价值与审美价值,属于精神价值”。 这类观点并没有把所有的价值囊括在真、善、美的内涵之中。 (4)有人认为“真善美都是主客体的统一:真是主体认识与客体相符合;善是人们的行为与主体利益相符合;美是客体特性与主体本质力量的和谐统一”。 事实上,价值本身就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它来自于主体与客观的相互作用,因此真善美必然产生于主客体的统一。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许并不知道,“与客体相符合”、“与主体利益相符合”、“与主体本质力量的和谐统 2 一”实际上是同一个涵义的不同表述方式。 二、真善美的定义 对于真善美的定义,应该根据它们的价值目的来进行。在“价值事物的三种基本类型”一文中指出,人类的有序化分为思维有序化、行为有序化和生理有序化三种基本类型,用于改变人类有序化过程的价值事物也相应地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思维性价值事物、行为性价值事物、生理性价值事物。 根据“选择倾向性法则”, 事物的价值率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之差(称为价值率高差)决定着该事物对于主体的客观意义:当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它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主体就会不断增加对该事物的价值投入规模;相反,就只有消极的意义,主体就会不断减少对该事物的价值投入规模。由此给出“真善美”的定义: 真 :就是指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思维性价值事物。 善 :就是指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行为性价值事物。 美 :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