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六节 真善美的本质与判断标准 到底什么是真、善、美?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的层次深度,对真善美进行了抽象与概括,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全面地、准确地弄清真善美的本质与价值特征,对于深入了解人类社会的价值运动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价值基本类型的争论 关于价值基本类型的划分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一切事物的价值可划分为真、善、美三大基本类型;又有人认为可划分为真、善、美、利四大基本类型;还有人认为可划分为真、善、美、利、自由五大基本类型。之所以存在这些争议,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真、善、美、利、自由等价值概念的理解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价值基本类型的划分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①这些基本类型应该囊括所有的价值形式,不能出现任何“真空”区域和漏洞;②这些基本类型的内涵之间应该有严格的区别, 一般不应有重叠交叉的区域。现在来分析一下,“利”与 “自由”等价值形式究竟是属于基本的价值类型,还是属于复合的价值类型。 有人认为“利”是指“人们的现实利益”,然而在真善美的价值中也有一部分属于现实利益;还有人认为“利”是指“人们的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然而在真善美的价值中,尤其是美学价值中也有一部分属于物质利益。这就是说,“利”与真善美所包容的价值范围存在着明显的交叉重叠区域。因此“利”不属于基本的价值类型,而属于复合的价值类型。 有人认为,“自由是真善美的统一:真是合规律性,是自由的基础;善是合目的性,是自由的方向;美是合完美性,使主 2 体趋于完美”。 这就表明“自由”同时包容真善美价值所包容的价值区域,因而也属于复合的价值类型。 有人认为,“利是较低层次的价值,真、善、美是较高层次的价值,自由是最高层次的价值”。 这就是说“利”统辖真、善、美价值,而真、善、美又统辖自由,可见利与自由均不属于同一层次的价值形式,更不是基本的价值类型。 综上所述,利与自由均不属于基本的价值类型,它们都由真、善、美复合而成。只有真、善、美才是真正的基本价值类型,任何形式的价值都可以分解而且只能分解为真、善、美三种基本价值成分。 二、关于真、善、美定义的争论 关于真、善、美定义的争论,广泛存在于社会科学领域。典型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1)有人认为“真是指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善是指善行,是指人的行为对群体的价值;美是客体作用于主体,使主体产生一种精神上愉悦的体验”。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