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