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 8 届第 64 号 【颁布时间】1996-3-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6 年【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处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处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