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摘要】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进行互相比较,在刑事诉讼法中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如何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一定的保障,并把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各项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这是各国刑事诉讼法上进行立法及完善法规的一个必定趋势。通过对被害人的各项特征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分析,得到了现今其权利的配置情况和存在的各类问题,将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讨论,拟定出一套更加完善的措施法案,从而真正能够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 一、前言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实给予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这个主体的地位,并且在诉讼方面上享有很广泛的权利, 然而在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上的保护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现今,怎样使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各类权利得到保障,并且将被害人以及被告人之间的权利进行平衡,是立法理论和实践进行统一的一个热点问题。使得刑事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得到一定的加强。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及其现状 一直以来,维护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在司法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向,许多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一直将被告人的地位问题作为核心。随着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讨论的深化,呼应世界大范围内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强化,我国在刑事立法方面上做出了努力,同时也收获了一些成果[1]。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应用现状。(1)报案以及控告权。当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犯了,有权将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案,或者是以控告的形式,受案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案件,而且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等受案部门必须确保控告人的人身安全。有关法律依据有规定当受理了控告人的案件时就有责任保护被害人安全,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同时对刑事诉讼过程能否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2)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的代理人进行诉讼。因为在原刑事的诉讼法中没有此项规定被害人的权利,在实践的过程中能否给予被害人权利委托代理人诉讼没有硬性要求。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其法定的代理人从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开始,是可以委托给诉讼代理人。其中无论是律师或者是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