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第 108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
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 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 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
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
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1)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 6 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2)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3)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