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ONYOURMARK 于 2018-2-208:59 编辑一、化工项目(爱死化工了,把你排第一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4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4
1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以及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宜选择在规划的工业园区规划内
2 厂址选择应结合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并根据地区环境容量充分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3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恶臭、放射性废弃物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一级、二级(限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4 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城镇和居民之间,应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当布置在当地城镇或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下游,排放口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6 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
二、石油化工《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3024-2017)(行标,是 SH3024-1995的修订版,不确定是否生效)5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5
1 厂址选择,应根据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大气、水体(含海洋、地表水、地下水等)、土壤等基本要素,结合拟建项目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及事故状态下有毒有害因素对敏感区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2 不应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限制开发区域、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