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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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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件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有关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建立,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各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特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编制,主要针对矿山开采至闭矿阶段的生态保护、治理与恢复具体工作。 矿山生态环境是指矿区内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整体,包括地表植被与景观、生物多样性、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声环境等。 二、《方案》编制、论证与实施 1.《方案》编制 矿山企业按照本导则要求负责本矿山《方案》编制工作。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矿山开采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 4 — 已投产矿山(或资源开发企业)未编制《方案》的要按照本导则补充编制《方案》。《方案》中要明确阶段治理任务、目标、资金需求和筹集方案,作为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和收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重要依据。 2.《方案》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恢复治理资金来源和筹集方案等进行审查与论证,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和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过社会公示,形成《方案》报批稿。 3.《方案》审批与监督实施 《方案》审批权限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监督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方案》内容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方案》实施资金来源包括矿山企业自筹资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经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及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方案》中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阶段目标,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效进行评估和验收。 三、《方案》主要内容 1.总则 1.1 任务由来 — 5 —说明《方案》编制任务的由来及背景情况。 1.2 必要性和意义 阐明《方案》编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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