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告知书 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现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号)第十条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93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33号)第六条之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应以缴费时上月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二、申报程序 参保职工因月工资收入总额发生变化而需变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由参保单位按月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当月的工资收入。参保单位应于每月 5日—25日(特殊情况除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表。当月申报,次月生效。 参保职工月工资收入总额未发生变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别提示:表格下载:www.cdldbz.gov.cn 三、缴费基数构成 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总之,职工领取的货币化的劳动报酬总额都应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