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创新的十大理论问题 自1986 年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提出“社会创新”的概念以来,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社会创新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学术界、民间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谷歌网站上输入“social innovation”一词,搜索结果有 725 万条,输入中文“社会创新”一词,搜索结果更高达 4070 万条。英国是较早从事社会创新研究和实践的国家,布莱尔政府时期就在内阁设立了第三部门办公室,致力于建立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美国奥巴马政府成立后在白宫设立了社会创新办公室,新政府积极致力于推动社会创新。加拿大2004 年以来先后两次发表了反映本国社会创新进展的研究报告,在该国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和中国等不少国家都设立了自己的社会创新奖项。社会创新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因此有必要对社会创新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 一、社会创新的概念 综合熊彼特和杰夫·摩根等人关于创新的定义[1],对创新可作如下界定:创新是将新思想付诸实施的创造性活动,同时也是创造新事物、取代旧事物的过程。这一简明的定义将创新与改革、改良以及发明、创造区别开来。改革与改良是对原有的事物加以修改完善的行为,创新则是寻求新的解决方案的行为。发明、创造是提出新知识、新思想、新方法的行为,创新则是将新思想、新理念付诸实施的行为。创新与改革及发明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发明是知识的生产过程,创新则是知识的传播与实践过程,它是发明、创造的一种延续。创新既是一种过程,又是一种结果。作为一种过程,它包括新思想的提出、实施和传播或扩散等内容。作为一种结果,它又具体表现为新产品、新服务、新组织、新解决方案等。 社会创新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从这一概念的提出到现在只有 20 多年的历史。人们对社会创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对社会创新的理解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在国际学术界,有两个社会创新的定义具有广泛的影响。一个是英国杨氏基金会主席杰夫·摩根的定义。他指出,社会创新是在满足社会目标方面产生效果的新想法,或者是指受满足社会需求目标所驱使并主要由以社会目的为主的组织所从事和扩散的创造性行动和服务。[2]另一个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社会创新研究中心菲尔斯(James A.Phills)等人提出的定义,即,社会创新是对某个社会问题的新颖的解决办法,这个解决办法比现有的办法更有效、效益更高、更可持续或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