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区 物 业 管 理 章 程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 了 加 强 社 区 物 业 管 理 , 明 确 业 主 、住用人和物 业 管 理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社 区 物 业 合理 使用, 维护社 区 公共秩序, 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社 区 实际,制定本物 业 管 理 区 域内的物 业 管 理 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社 区 的物 业 管 理
本章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 应当实行物 业 管 理
本章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 业 管 理 的住宅小区 , 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规范物 业 管 理
本章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 业 管 理 的住宅小区 , 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 业 管 理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住宅小区 , 是指达到一定规模, 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含居民小区 、住宅组团, 下同)
本章程所称物 业 管 理 , 是指业 主 、住用人委托物 业 管 理 公司对住宅小区 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 同时对住宅小区 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 理 , 并为 业 主 、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章程所称业 主 , 是指住宅小区 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章程所称住用人, 是指住宅小区 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 业 的其他人
第四条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实 行 业 主 、住 用人自治管 理 与物 业 管理 公司专业 管 理 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 业 管 理 主 管 部门对物业 管 理 进行 监督,协调物 业 管 理 与社区 管 理 、社区 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六条 住 宅 小 区 依照本章程规定成立业 主 、住 用人管 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