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公厕服务管理标准(京政管字[2005]120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公厕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城市公厕的服务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为北京市公厕服务管理的指导性标准,公厕服务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本标准的标准,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卫生保洁标准第四条 公厕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一)按照公厕开放时间实行保洁,达标公厕随脏随保;非达标公厕定时保洁;(二)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牌灯具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尿、积水、结冰、杂物;(三)厕所外部(周围 3 米内)卫生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四)公厕整洁有序,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乱堆物品、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便纸;(五)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第五条 公厕的卫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活动厕所应按达标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执行。达标公厕与非达标公厕是以建设标准区分,符合建设标准的公厕为达标公厕。第六条 清掏作业标准:公厕的化粪池、截粪井应当及时清掏。作业中不得有泄漏、遗撒。清掏出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第三章 设施及维护标准第七条 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志灯具、广告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保证使用。第八条 设置统一中英文标志的指示牌、引导牌、公厕保洁人员服务规范、使用人员行为规范、公厕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公厕的开放时间等标志公示。第九条 公厕内广告位置合理,不得影响公厕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公厕内的观瞻,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第十条 因公厕主体结构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原因停止公厕使用时,应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设置活动厕所或指明就近厕所位置等临时性措施解决群众用厕。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接到报修报告后,及时维修,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遇水、电等急迫性保修时,应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供水、供电、漏水、堵塞等小修项目,需在 12 小时内修复;公厕内外设置的广告破损,需在 12 小时内修复;大便池、小便池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