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中国以及多重管辖权下的双重危险问题姓名:窦春源学号:1001301716第一部分:分述核心观点PartA这篇文章作者的主要观点是对于国际刑事法院(The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ICC)《罗马规约》(RomeStatute)第二十条的解读,应当把它放在整个规约的大框架下,并且考虑从满足国际刑事法庭目标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它,这样才能对其得出公正的评价。作者认为如果按照美国法律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来理解“双重危险”,那么规约不仅仅没有像众人所想的一样禁止了双重危险,有些积极的规定反而将被告人至于双重危险之下。为了论证以上观点,作者在第一部分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做了一个大概的概观,主要论述了该原则的正当性支持和全世界对于该原则的承认。第二部分作者主要论述了在《罗马规约》的具体环境下对于双重危险的禁止,并且分析了国际刑事法庭禁止双重危险的范围和实践。第三部分里,考虑了这些条文在TheProsecutorv.MatieuNgudjoloChui案件中的潜在运用,双重危险问题就是在这一案件中由被告方提出的。作者认为,《罗马规约》第20条提供了基本的禁止双重危险的保障,但是更深层次的分析一下,其实第20条中包含了很多潜在的破坏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例如第20条第3款 a项和 b项所规定的大范围的例外,第81条规定的原告上诉的扩征性权利等。但是鉴于支撑国际刑事法庭的目标,犯罪人被起诉的特性,管辖权的有限性,以及国际刑事法庭和各国之间管辖权关系的复杂性,这些例外都是有正当性理由的。同时作者认为第20条的规定,更多的是在初始阶段影响公诉人是否提起控诉,主要是影响公诉人对于是否控诉的考虑上。PartB这篇文章作者的主要观点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美国的司法框架下,是一个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必须被重视和保护,不能因为在一些个案中有可能放纵了犯罪人就要对其规定一系列的例外来破坏这个规则。双重危险的改革是从英国首先开始的,英国2003年通过的刑事司法法案(CriminalJusticeAct,CJA)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创造了一个“新的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的例外。2003年之后一些新的地区和国家都规定了相类似的例外,如Queensland,NewSouthWales,以及澳大利亚南部。全球的改革带动了美国开始分析自己现行的关于双重危险的法律。第五修正案以及一些程序上的困难使得在美国进行这些改革是不现实的。这篇文章在英美两国不同的法律体系下,不同的双重危险原则的背景下批判性的评价了 CJA,认为这些改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