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房管、公安、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要求预留公共供水设施用地和管网走廊。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共供水管道。 第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七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的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业建设,费用由公共消火栓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用户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建设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九条 新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 已建项目的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用户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改造。 第三章 供水和用水 第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项目实施授予经营或者特许经营制度。 特许经营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城市供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