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建函[2007]17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精神,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推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文件 闽建质协[2007]046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整顿规范和培育福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及钢筋加工机械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和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等机制,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机 2 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租赁信息平台等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质协建筑机械分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建机分会)负责承办。 第二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 第五条 行业确认按企业租赁经营区域划分为: 省内行业确认和出省行业确认。 第六条 省内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进行行业确认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 50万元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 8台; (四)具有满足租赁维修服务要求的机械设备和维修保养基地及相应的检测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