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公文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12-13 访问次数:471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 相 结合、专 门 机 关 与社会力 量 相 协 调 、社会效 果 与法律效 果 相 统 一的原 则,严格 执法,科 学 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 机 关 依 法对 社区矫正人员 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 工作人员 执行监管、调 查 、查 找 、追 查 、押 送 、取 证 等活动 ,有关 单 位 或者个 人应当依 法给 予配 合
第五 条 社区矫正人员 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禁 止 令 和社区矫正有关 规定,服 从 监督管理,接 受 教育矫正
第六 条 社区矫正人员 的人身 安全 、合法财 产 和辩 护 、申 诉、控 告、检举 以 及 其 他 未 被依 法剥 夺 或者限 制的权 利 不受 侵 犯
社区矫正人员 在就学 、就业 和享 受 社会保障 等方 面 ,不受 歧 视
第二章 职 责 分工 第七 条 人民法院履 行以 下职 责 : (一)依 法对 符 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的被告人、罪犯作出 判决 、裁定和决 定; (二)及 时 对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 和社区矫正人员 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