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个关键点在实践中难以掌握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有下述几个关键点,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的地方
一、“违反国家规定” 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但对于它违反的是哪些国家规定,并无明确列举,也没有任何司法解释予以说明
因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莫衷一是
一种观点提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很明显第二种观点的范围要明显大于第一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仅从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犯罪对象角度来分析其行为违反的国家规定,没有考虑到本罪的犯罪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其客观行为经常会触及国家其他法律或政策规定,不应把范围局限于有关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应包括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的“国家规定”: 首先是维护国有资产的规定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则规定国有企业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的义务
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企业领导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45条还明确了企业及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法律责任
1994年的条例失效后,国务院于 2003年5月27日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11条第1款规定: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