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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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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第一节 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第八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 和技术 方面 内、外部接 口 的种 类,并由 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 同 制订 和实施相应的接 口 程 序 。 第二节 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 和培 训 第十 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 的需要 ,制订 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 标 准 和配备 计划 ,并确保合 格 人员及时到 位。 第十 一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 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 训 和再 培 训 大 纲 ,确保经 过 培 训 的人员达 到 并保持足 够的履 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 能力 、质量保证能力 和熟 练 程 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 训 应制订 和实施相应的培 训 措 施和程 序 。 第三节 质量保证文件 构成 第十 二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 和实施三个 层 次 的质量保证文件 : 质量保证大纲 ,质量保证大 纲 程 序 ,工作(作业)程 序 以及图纸 、各类实施细 则等。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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