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东莞工程等专项资金简介 (一)对企业研发机构的资助 1、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资助 500万元 2、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 300万元 3、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 100万元 (二)对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资助 根据企业规模分大、中、小、培育型企业,按不同标准给予资助: 1、培育型企业:按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 50%资助
2、小型企业:按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 40%资助
3、中型企业:按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 30%资助
4、大型企业:按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 20%资助
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限额最高不超过 600万元
(三)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资助 对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或单位的科技贷款,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贴息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 150万元
(四)对企业工业设计机构给予资助 对我市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机构或内设工业设计机构的生产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工业设计机构投资额 20%给予资助
每家工业设计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 50万元
1(五)专利促进专项资助 1、对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给予资助
(1)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1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 500 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实审费等授权前官费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资助,授权后再资助 10000 元; (2)获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50000 元
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 元; (3)获香港授权的标准专利、台湾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0000 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 2 个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