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 有权证/ □公 有住 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 卖 合同/ □其 他 房屋来 源 证明 文 件),房屋所 有权证书 编号: 或 房屋来 源 证明 名 称 : ,房屋所 有权人(公 有住 房承租人、购 房人)姓 名 或 名 称 : ,房屋(□是 / □否 ) 已 设 定了 抵 押 。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 记 备 案 (一)租赁用 途 : ; 如租赁用 途 为 居 住 的,居 住 人数 为 : ,最多 不 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 途 为 居 住 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到房屋所 在地的社区来 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 记 手续。对多 人居 住 的,乙方应将居 住 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 住 人员登 记 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 者终 止 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 者终 止 之日起 5 日内,到房屋所 在地的社区来 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 记 变更、注 销 手续。在本合同有效 期 内,居 住 人员发 生 变更的,乙方应当 自变更之日起 2 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 记 手续。 居 住 人员中有外 地来 京人员的,甲方应提 供 相 关证明 ,督 促 和协助 乙方到当 地公 安 派 出所 办理 2 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 方 /□乙 方 ) 应 自 订 立 本 合 同 之 时 起 24 小 时 内 到 当 地 公 安派 出 所 办 理 住宿 登 记 手 续 。 租 赁 用 途 为 非 居住的,甲 方 应 自 订 立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房 屋 所 在 地 的房 屋 行 政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一 )房 屋 租 赁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计 年 个 月 。 甲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将 房 屋 按 约 定 条 件 交 付 给 乙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