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 务 院 令 [2002]36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税 收 征 管 法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 二 条 凡 依 法 由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的 各 种 税 收 的 征 收 管 理 , 均 适用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本 细 则 ;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本 细 则 没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他有 关 税 收 法 律 、行政法 规 的 规 定 执行。 第 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 个人 作出的 与税 收 法 律 、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 决定 一 律 无效, 税 务 机 关 不得执行, 并应当向上级税 务 机 关报告。 纳税 人 应当依 照 税 收 法 律 、行政法 规 的 规 定 履行纳税 义务 ; 其签订的 合同、协议等与税 收 法 律 、行政法 规 相抵触的 , 一 律 无效。 第 四条 国 家税 务 总局负责制 定 全国 税 务 系统信息化建设的 总体规 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 各 级税 务 机 关 应当按照 国家税 务 总局的 总体规 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 , 做好本 地区税 务 系统信息化建设的 具体工 作。 地方各 级人 民 政府 应当积 极 支 持 税 务 系统信息化建设, 并组 织有 关 部门实现 相关 信息的 共 享 。 第 五 条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为 纳税 人 、扣 缴 义务 人 保 密 的情 况 , 是 指 纳税 人 、扣 缴 义务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及 个人 隐 私 。 纳税 人 、扣缴 义务 人 的 税 收 违 法 行为 不属 于 保 密 范 围 。 第 六 条 国 家税 务 总局应当制 定 税 务 人 员 行为 准则 和 服 务 规范 。 上级税 务 机 关 发 现 下 级税 务 机 关 的 税 收 违 法 行为 , 应当及 时 予以 纠 正 ; 下 级税 务 机 关 应当按照 上级税 务 机 关 的 决定 及 时 改 正 。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的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 应 当 向 上 级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第 七 条 税 务 机 关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