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版) 2018 年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 公 布 。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 作 坚 持 预防为主 、防治结 合 的方 针 ,建 立用人单位负 责、行政机 关监管、行业自 律、职工 参 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 行分类管理、综 合 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 法享 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 用人单位应 当 为劳动者创 造 符 合 国家 职业卫生标 准 和卫生要 求的工 作 环 境 和条件 ,并 采 取 措 施 保障劳动者获 得 职业卫生保护。 工 会组织依 法对 职业病防治工 作 进行监督,维 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 章制度 ,应 当 听 取 工会组织的意 见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 当 建 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 强 对 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 高 职业病防治水 平 ,对 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