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兴 关 办 事 处 聘 用 人 员 工 作 , 保 障 用 人 单位 和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劳 动 合 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和 政 策 , 结 合 办 事 处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兴 关 办 事 处 聘 用 人 员
第三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聘 用 人 员 , 是 指 不 在 办 事 处 编 制管 理 , 不 担 任 行 政 职 务 和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 从 事 管 理 、技能性或辅助性工 作 , 由办 事 处 公开招聘 的 人 员
第四条 办 事 处 负责聘 用 人 员 的 日常工 作 管 理 、考核,对聘 用 人 员 进行 人 事 代理 和 合 同 管 理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 聘 用 人 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 工 作 应坚持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 原则, 采用 考试和 考核相结 合 的方法 , 择优聘 用
第六条 聘 用 人 员 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 律 、法 规 ; (二)符合 聘 用 岗位 所 需的 资格条件和 履行 岗位 职 责的能力 ; (三)非特殊岗位 年龄要求 45 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 要求的 身体条件; (五)符合 岗位 所 需的 其它条件
— 2 — 第七条 招 聘 工 作 的 基 本 程 序 : ( 一 ) 发 布 招 聘 公 告 ; ( 二 )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 三 ) 考 试 ( 笔 试 、面试 或专业实务测试 等) ; ( 四) 体检; ( 五) 考 核; ( 六) 公 示; ( 七) 办理聘 用手续
( 试 用半年)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 办事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