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保 护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 股 东和 债权人的 合 法权益,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 政策, 并结合 本企 业 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 程。 第 二条 本企 业 是全部由企 业 职工出资, 合 作 劳动, 民主管理, 实行 按劳分配和 按股 分红相结合 的 集体经济组 织 。 依法成立后即成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企业 法人。 股 东以其出资额为 限对企 业 承担责任,企 业 以其全部资产对企 业 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 三条 企 业 名称: 第 四条 企 业 住所: 第 五条 企 业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维护 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和 社会公众的 监督。 第 二 章 注 册 资 金 和 经 营 范 围 第 六条 企 业 注册资金为 人民币 万元。 第 七条 企 业 的 经营范 围: 第 三章 股东 第 八条 股 东的 名称(姓名) 1、 住 所 : 2 、 住 所 : 3、 住 所 : 4、 住 所 : 5、 住 所 :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 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2 、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3、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4、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 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企业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 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 有者,享有本章程所 规定的权利, 并承担本章 程 规 定 的 义 务 。 第 十 二 条 股 东 的 权 利 1 、参加股 东 会并享有表决权 ; 2、有权 查阅股 东 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 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 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 企业章 程 。 第 十...